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
1,执业规则。
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
代理业务
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并缴存
保证金或者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2.禁止的
行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
保险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利用
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
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
(2)不得欺骗
保险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
(3)不得隐瞒与保险
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4)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
保险法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
(5)不得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