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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摘要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原告起诉时、被告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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