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
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
证据保密制度。
原告在
起诉时、
被告在
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海事法院向
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
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
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
开庭审理前完成
举证。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
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
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
立案后1年内
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