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
刑事诉讼的一种
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都只能是公安
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
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法律规定扭送措施是为了鼓励公民自觉行动起来,积极协助公安
司法机关捉拿
犯罪分子,及时、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扭送体现了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
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后,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因此无论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员以后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
审讯。
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且应当立即
讯问,然后按照公、检、法机关的
管辖分工,
决定由谁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
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十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如果发现不够
拘留或者
逮捕条件的,应当向扭送的公民讲明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然后将被扭送人释放。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诫被扭送人不得对扭送群众实施打击
报复,否则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公、检、
法人员对于扭送有功的人员应当予以表扬、鼓励,以弘扬正气,鼓励群众同
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