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本
罪名为
行为犯,不以
损害结果的发生为
既遂标准。对所有以
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鉴于涉及人体器官
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司法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
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
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
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人体器官”的理解。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
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量刑、处罚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
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
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