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tting off the Foot,中国古代
五刑之一,即把脚砍掉。又称“刖刑”、“膑刑”。据清人
沈家本考证,周以前称膑,周改膑为刖,周穆王时又改称。清人段玉裁认为古文《
尚书》中的,今文《尚书》写作膑,都是断足的
刑罚。一说膑是割掉髌骨,是断去足趾,刖是割掉脚筋。秦时称斩左右趾。《秦简·
法律答问》:“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足),有(又)黥以为城旦。”汉沿
秦律,也称“斩左右趾”。斩右趾较斩左趾为重。汉文帝除
肉刑,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史记·平准书》又有“钛左趾”之说。裴集解引韦昭注:“钛以铁为之,著左趾以代刖也。”又引
张斐《汉晋律序》:“状如跟,著足下,重六斤,以代膑。至魏武改以代刖也。”汉武帝时开始用钛左趾代替斩左趾,至东汉时斩右趾弃市之律也废而不用。三国曹魏因缺乏铁,改钛为木械,斩左趾不笞,斩右趾不弃市。隋唐以后此刑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