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 Abominations,中国古代
法律中不可
赦免的十种重罪。俗称“十恶不赦”。指一
谋反,二
谋大逆,三
谋叛,四
恶逆,五
不道,六
大不敬,七
不孝,八
不睦,九
不义,十
内乱。十恶罪在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定
重罪十条:一反逆,二谋大逆,三谋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隋始以十恶为名定入
法典,稍有变化。唐至清,除元代改为诸恶外,相沿不改。《
唐律疏议》称:“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犯十恶者均处以重刑。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皆斩,家属从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处罚更严厉:犯者
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
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十恶重罪为
常赦所不原,即使属“
八议”之内者,亦不得议、请、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