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1938,美国著名
法学家。他一生从事
法律工作,21岁开始做
律师,42岁担任纽约州
立法院法官,晚年进入
联邦法院。其主要著作有:《
司法过程的性质》(1921年)、《纽约州
上诉法院的
管辖权》(1903年)、《法律的成长》(1924年)、《法律科学中的矛盾》(1928年)、《法律与文化》(1921年—1930年)。其中《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对英美法学的司法方法问题作了高度概括和总结。他主张
自由主义司法观点,但他的思想又是严肃稳健的,他从对司法的过程的具体分析出发研究法律的各种运作过程及其功效。卡多佐主张,对
审理案件时,如果援引的条款含糊不清或者相互抵触,法官应当创造新原则或机智地采用旧原则,有四条可行的方法来作出裁决:“就法则的指导力量作逻辑推理;沿着历史发展趋势处理;沿着社会习惯处理;沿着公正、风尚和
社会福利几条线,即按现今习俗
道德去处理”。他又指出:“逻辑、历史、习惯、功利和否认的
行为标准,可以单独或结合起来形成法律进步的力量。其中究竟哪一种力量居于主导地位,要看法律所要平衡的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和价值而定,最能起促进作用的因素自然会居于主导地位”。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卡多佐在最高法院时主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促进经济调整和制定社会福利纲领的
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