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ohn Bodin, 1530—1596,16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博丹提倡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去研究政治和
法律,他深信政治思想必须以历史事实的观察为基础,研究政治制度应追溯其历史的发展,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律体制须作比较的研究与分析。他认为政治与
道德有区别,但是也认为
正义与道德在政治学上
占有一定的地位。他强调地理环境对政治的重大影响,甚至提出地理环境是政治制度的母胎这种机械论观点。他认为,气候制约着人民的思想、心
理性情、生活和文化;还认为,用统治意大利人或法兰西(中部地区人)的方法来统治非洲人(南部地区人)或瑞典人(北部地区人),势必引起混乱。博丹的
国家论首先是从
家庭概念出发的。他认为,惟有家庭才是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他的家长权,近似于国家的
主权。此外,诸如行会、
公司、
行政区、共同团体等也是起源于家庭。它们同国家的区别在于只承担特定的一小部分职能,因而不能拥有主权。现代国家的主权论是以民族国家出现和中央集权
君主制诞生为前提的。当时的法国君主成功的完成了统一,建立起有效的集权政治。博丹顺应这种潮流写出有关主权的系统著作,指出国家的特质在于具有主权,而且主权是属于君主的。他是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的思想家,故称为主权论的鼻祖。博丹断言,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
权力,是一个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关于主权的内容,博丹分为八类:第一是
立法权;第二是宣布
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力;第三是官吏任命权;第四是最高裁判权;第五是敕免权;第六是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第七是
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第八是课税权。博丹的主权论是以绝对君主制为中心的,有力地捍卫了15、16世纪新兴民族主权国家和
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阶级中央当权派联盟的绝对君主制。对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作了直接的奠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