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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莱克斯顿

摘要

, W.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英国著名法学家。主要著作有《英国法分析》(1758年)、《大宪章和森林宪章》(1759年)、《从1746至1779年威斯敏斯特各法院判例报告》(1746—1779年,1781年)、《英国法释义》(1765—1769年)。布莱克斯顿把法分成两种意义上的法。广义上的法,即最一般、最概括意义上的法,是指行动的规则,适用于整个自然界,不管是生物的还是非生物的,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这种法是某位上级规定下级必须遵从的行动的规则,在此意义上人们称法为重力的法、机械的法、动植物的法。狭义上的法是指人类行动和行为的规则,由以下几类组成:自然法——造物主规定的、可以通过理性之光来发现的人类的行为规则;神的法或启示法——是指在《圣经》中的规则,是“原始的自然法”的一部分;人定法,即与前两种相对立的规则;国际法——它是依据自然法的规则;国家法——是“命令(做)正确的事、禁止(做)恶事,是国家最高权力规定的市民的行动的规则。”布莱克斯顿认为成文法与成文的契约的效力不同。认为法是国家最高权力作出的关于市民行为的规则,必须让国民知晓法律;法的扬善、禁恶的目的决定了法的内部构成应当是:宣言性要素、指令性要素、救济性要素、制裁性和惩罚性要素等,在法的四要素中,最有效的是惩罚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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