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 Cautious in Imposing Punishments to Show Benevolence,中国古代
刑罚原则,反映了
儒家思想,意为
量刑定罪一定要慎重,对情有可原的
罪犯要酌情从轻或
赦免《
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孔颖达疏:“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唐、明、清律体现恤刑者,主要为慎杀戒斩,减少死罪,以加役流(明清律为
充军流)代替;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加等时不加至死;准某罪论者,原则上罪止流三千里(明清律并杖一百);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于绞(明清律称与同罪者,罪至杖一百流三千里);以某罪论者,若某罪至
死刑,则多免死而代以加役流(明清律为充军流)或减一等。此外,如老小、废疾及妇女
犯罪、
数罪俱发只从一重或一等科断等,亦皆从恤刑原则出发。至于审判中的
虑囚、复奏等亦同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