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al Instructions,指1843年4月6日以英王名义颁发给第一任港督璞鼎查的批示,是对《
英王制诰》的补充,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也是具有
宪法性质的
法律文件。它与《英王制诰》在香港殖民地时期被
视为是香港的成文的、具体的宪法。该文件自颁行以来曾多次修订。1917年以后修改尤其频繁,截止到1985年,共修改过15次,形成《皇室训令》,该文件共49条(原有57条,其中8条已先后废除),对香港回归祖国
行政局和
立法局的组成、
权力和运作程序,以及港督在两局的地位和作用,
官守议员和非官守
议员的人员、产生办法、任期、会议程序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