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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居易

摘要

Bai Juyi, 772—846,唐代诗人兼思想家。字乐天,号香山居士。下邽(今属陕西渭南)人。进士出身,曾任翰林学士、左拾遗、刑部尚书,一度贬充江州(今江西九江)司马,后升刑部尚书。著有《白氏长庆集》,今有中华书局出版的《白居易集》行世。其法律思想在正统法律思想基础上时有发挥,主要观点有:(1)刑礼迭相为用。他针对唐中期形势,不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拘泥于以礼为先,认为“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刑礼应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主张以“理乱之深浅”处理刑礼关系。(2)反对恢复肉刑。他认为“肉刑可废不可复”,指出恢复肉刑是“反今之宜,复古之制”,主张肉刑的废立应“适时变,顺人情”。(3)犯罪原因论。他认为犯罪产生于贫困:“贫困思邪而多罪”;主张解决犯罪问题必“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4)刑政适中观。他主张在立法与执法中“理大罪,赦小过”,“政包宽猛,法有弛张”,做到“举其纲于长吏,疏其网于朝官”。(5)重视法学与吏治。他主张“悬法学为上科”,重视法官的选任。通过科举考试选拔贤良者,考核合格方可充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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