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egislative Council,指香港殖民地时期根据《
英王制诰》而设立的,是总督有关
立法方面的咨询性机构。其职能是通过
行政局提出的
法律议案、
法令和规例,控制经费的收入和开支,惟法案的动议权在
布政司署,批准权在港督。立法局的另一项任务是监督各个
行政部门,对政府的
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自己的方案。立法局讨论的各个项目均向公众和媒体公开,因而对政府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影响。港督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拥有解散立法局的
权力。立法局
议员共57名,包括港督,3名当然
官守议员(
布政司、
律政司、财政司),29名
委任议员,24名
选举产生的议员,其中12名由选举团(由市政局、
区域市政局和
区议会成员组成)选举产生,另12名由选举区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议员任期3年。立法局的
立法程序同英国
下议院相似,法案要经过三读通过才能成立。法案通过后,须经总督同意,才可成为法律。会议记录的正本于每次会议后即呈送英国
外交及
联邦事务大臣。立法局设有两个常务委员会:(1)财务委员会,审核开支
预算案;(2)政府账目委员会,审阅政府核数署报告。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每周举行内务会议,并随时就专门问题组成负责小组加以讨论或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