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 Li Zhong Fa,战国时思想家
荀子的
法律思想。荀子在总结儒法两家思想后提出“礼法”并重的治国主张。一方面荀子吸收了
儒家的重“礼”思想。注重“礼”在治国中的地位作用:“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认为
礼治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和
道德伦理是永恒不变的基本准则,所以,礼在治国中不可或缺,而且应置之于首要地位,即“隆礼”。另一方面荀子又吸收了
法家的“
法治”思想,认为法是治国中同样不可缺少的手段:“法者,治之端也”。他主张公布
成文法,赞成法家的
信赏必罚思想。要求统治者做到不赏无功,不罚无罪,赏必当功,刑必称罪。同时荀子反对“不教而诛”和“教而不诛”,认为当教则教,当诛则诛。较孔、孟更趋完善。所以荀子既“隆礼”又“重法”,做到礼法并举,德刑兼治,把“礼”与“刑”描述为治国的“经”。荀子的“隆礼重法”论兼收并蓄儒法两家的精华,将他们融为一体,成为儒法合流的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