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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子

摘要

Xun Zi,约公元前313—前238,人名。战国末期思想家,儒家学派主要代表。名况,字卿,世称荀子,因汉代避宣帝刘洵讳,改称为孙卿。赵国郇(今山西临猗)人。曾游学于齐国,后又在齐国稷下讲学,“三为祭酒”,后游历于秦、赵、楚、燕诸国。在楚国,由春申君任为兰陵(今山东苍山县兰陵镇)令。春申君死后,罢官居兰陵著书立说。韩非、李斯都是他的学生。著有《荀子》,又称《孙卿新书》。他是儒法合流的先行者,其法律思想具有儒、法合流的特点。一方面继承、发展并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制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荀子明确提出“有治人,无治法”,“人治”重于“法治”的主张,在“隆礼”的同时也重视法的作用,以儒为主,儒法合流。这种思想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封建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书名。战国末期荀况著。按今人研究结果,认为其中亦有其弟子之作。但《劝说》、《王霸》、《性恶》、《天论》、《解蔽》、《正名》、《礼论》、《导论》等篇,应该是荀子作品。《荀子》经西汉刘向编定,共为32篇。唐代杨改为20卷,并为之作注。全书分为劝学、修身、不苟、荣辱、非相、非十二子、仲尼、儒效、王制、富国、王霸、君道、臣道、致仕、议兵、强国、天论、正论、礼论、乐论、解蔽、正名、性恶、君子、成相、赋、大力、宥坐、子道、法行、哀公、尧问等三十二篇。荀子身处战国末期,对当时各个派别的学说都有研究和评价,本书即载其学术思想成果。书中表达的法律思想主要有:(1)“隆礼”兼“重法”。荀子全面发挥了儒家的礼制学说,提出用礼的“度量分界”来解决无限的物欲与有限的社会财富之间的矛盾,用礼所规定的等级原则来调整社会关系。同时,还应做到“进退有律”、“罪祸有律”,制定并颁布成文法典,以法作为赏功刑罪的标准。(2)“有治人,无治法”。肯定“人治”对治国的作用在“法治”之上,因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即使有了很好的法律,倘若没有贤臣圣君,也不能被很好地贯彻执行。(3)主张“刑当罪”。既反对儒家“治世用家刑”的象征性刑罚,也反对法家的以刑去刑族诛连坐,认为一个政权只有坚持罪刑相称的执法原则,才能树立起权威。(4)其他司法主张。如“法胜私”,执法者不能以私情废法,而必须依法断处;“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允许议处,实行类推。其有代表性的注本有:清末王先谦集清人校刊注释成果之大成,形成《荀子集释》、近人梁启雄作《荀子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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