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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审制度

摘要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Jury System,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制度。广义的陪审制度,包括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前者,参加审判的公民只是对案件事实予以判断;后者,参加审判的公民既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也对法律问题进行判断。陪审制度较早产生于英国,分为起诉陪审和公判陪审。起诉陪审,为大陪审;公判陪审,为小陪审。陪审制度除适用刑事案件外,也适用于部分民事案件。随着英国在海外扩张,陪审制度传入其他普通法国家。但是,不同国家实行陪审的种类不完全相同。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也曾仿效英国建立大、小陪审团。美国至今仍实行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制度。20世纪初,德、法等国采用陪审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共同投票进行裁决的“参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陪审制度。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于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抗日战争时期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的革命根据地还制定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陪审制度,实为参审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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