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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财政管理体制法根据分权自治与适当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由德国基本法予以划分,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2、根据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收入特性等因素划分各种财政收入的归属。 3、税收分配以共享税为主体,共享税是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 4、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纵向平衡和财政横向平衡。 5、财政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联邦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有单独立法权,对联邦和州共同管辖事务有优先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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