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of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ity,指由专门的
国家机构依据
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法规以及行使
国家权力的
行为是否符合
国家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国家
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属于
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最早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是美国的最高
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大
法官马歇尔第一次对
司法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作出了司法判断。自此,
立法机关的法律是否合宪以及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否具有宪法上的依据成为
司法审查的对象。目前,
违宪审查权主要是附属在司法
审判权和
宪法实施监督权上由相应的
国家机关来行使。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在
当事人提出的有关宪法争议时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因此,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存在,法院不能主动行使违宪审查权。在宪法实施监督活动中,宪法实施监督机关为了
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可以主动对国家机关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违宪审查,所以,在宪法实施监督活动中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是宪法实施监督机关主动而为的。从违宪审查权行使的频度来看,相对于在宪法实施监督活动中行使宪法审查权而言,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更为经常和普遍。违宪审查权的实质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与被审查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或权力监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