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ruptcy for the Second Time,又称“
新破产”,指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被
法院宣告
破产的,
破产程序因
破产分配、
强制和解等原因终结后,在破产程序进行
期间或
破产程序终结后新产生的
债权人,可以
破产人不能
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再次宣告破产人破产,破产人也可以其不能清偿新债务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可以破产人既存的新
破产原因再次宣告破产人破产。法院宣告破产人二次破产,应具备三项要件:(1)原破产程序已终结;(2)破产人在原破产程序终结后又产生新的破产原因;(3)破产人或新
债权人以新破产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但原
破产债权人不得再次提出破产申请。在二次破产程序中。原破产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是否可参加二次破产程序接受分配,取决于
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若原债权人的未受清偿的债权已因
破产免责而消灭的,不得再参加二次破产程序接受分配。二次破产只适用于破产人为
自然人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