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ulsory Conciliation,又称“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
和解”。
破产程序开始前和解的对称。破产程序开始后,以
终结破产程序为目的,
债务人向
法院申请而同
债权人会议间达成的、并经法院许可生效的让步
合同。强制和解可以具体分成三种:(1)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定
期限内开始进行的和解,中国法采之。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案件后3个月内,经被申请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
债务人通过提交
和解协议草案而同
债权人会议达成的、经人
民法院许可而生效的和解协议。(2)破产程序开始后至
破产宣告前的
期间内进行的和解,英国法采之。(3)破产宣告后至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的期间内进行的和解,德国、日本等多数
大陆法系国家的
破产法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