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mption From Bankrupt Liability,在
破产程序终结后,依
破产法的特别规定
免除破产人依
破产程序未
清偿的
债务之清偿
责任。并非所有
国家的
破产立法,均允许破产人免责。破产程序终结后,是否允许破产人免责,允许破产人在多大范围内免责,取决于各国破产法的特别规定。破产免责有许可免责和当然免责两种。许可免责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除有破产法所规定不允许免责的特殊障碍以外,均可向
法院申请免责,经法院许可便享受免责利益的制度。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破产法均实行许可免责。当然免责,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除了有破产法所定不允许免责的特殊障碍以外,无须法院许可便当然享受免责利益的制度。破产人有违反破产法所禁止实施的
行为(如诈欺转让
财产)或者有破产
犯罪行为或者不履行破产法所规定的
义务(如不为说明义务、拒绝出庭)的,则不允许破产人免责。破产人在法定的
期限内已享受破产免责利益而又被宣告破产的,也不允许免责。下列债务,一般也不允许破产免责:(1)破产人所欠国家
税收;(2)破产人因虚伪陈述、诈欺等行为所负的债务;(3)未依破产程序经申报、登记、确认的债务,破产人知有此项债务;(4)破产人因
恶意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5)破产人所负
罚金、
罚款等债务。破产免责对破产人产生两种后果:(1)免除破产人未清偿的债务,但是
债权人对破产人的
保证人、与破产人共担债务之连带
债务人的
权利以及对
担保标的物的权利不受影响;(2)破产人的公
私权利和资格所受各项限制因破产免责而当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