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Exemption From Bankrupt Liability,“
破产不免责主义”的对称。
破产人在
破产程序终结后,符合一定的
条件并经
法院许可,对
债权人未依
破产程序受偿的
债权不再负
清偿责任的
立法原则和学说。
破产免责主义起源于英国法。英国最初规定
破产免责的指导思想,在于利用免责促使破产人尽力协助破产
清算,最大限度地实现
破产债权人的受偿利益。随着各国破产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将免责
视为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取得重新经营事业的机会而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手段,破产免责主义已由英美法
国家扩及到了大陆法国家,成为现代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中国台湾地区
破产法所规定的免责主义,是目前世界上最彻底的免责主义。破产免责主义实际上是国家强制
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
债务的一种制度,只能适用于
自然人被宣告破产的场合,对破产
法人无实际意义。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8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有的学者认为依上条之规定,
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未清偿的债务不再负清偿责任,中国实际采用了破产免责主义。但是,另一些学者却认为,中国现行破产法只能适用于
企业法人,破产免责主义对破产法人无任何实际意义,法人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其所负的债务也随之消灭,该条之规定不构成中国现行立法上的破产免责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