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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摘要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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