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
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
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
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
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