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立项、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程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
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
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
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
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
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
土地登记。
通过
招标、
拍卖方式提供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
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
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
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
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
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