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Land Registration,经
权利人申请,
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土地权利的事项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的
行为。所谓土地权利的事项,主要是指土地权利主体和内容。如一宗土地上其
所有权主体的变化、
使用权主体的变化、土地权利范围、
使用性质的变化等。从根本上说,进行土地登记,是明晰土地权利、确保土地权利主体的
财产安全以及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安全可靠,避免土地权属争议的有效措施。它不但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还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因而,土地登记
作为一项基本的土地
法律制度一直被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并在稳定社会生活、确定经济秩序、管理土地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统一的登记机关及其相应的
管辖范围;
(2)确定统一的登记
法律依据;
(3)确定统一的登记效力,按实质主义登记的原则,赋予确定登记
物权变动效力、权利正确性
推定效力、
善意保护效力和警示效力;
(4)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证书;
(5)公示登记簿内容,使国家和个人均能通过登记内容实现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土地权利的变动。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
条件、等级、价值等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据我国《
土地登记规则》第2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
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划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
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
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登记规则》第3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划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
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者更换
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