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1969年12月8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12月16日在纽约开放
签字,1985年6月21日生效。包括前言和55条,内容近似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规定有:(1)派遣
特别使团应事先通过
外交途径或其他渠道取得接受国同意;派遣或接受不以存在外交或
领事关系为必要
条件;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
决定。(2)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国得从中指定一个团长,使团也可包括外交人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服务人员在内;派遣国原则上可
自由任命特别使团成员,但接受国可不说明理由拒绝接受任何成员,也可随时不加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布任何代表或外交人员为
不受欢迎的人或使团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的人。(3)特别使团一经同接受国的外交部或其他商定的机构正式接触,即开始
执行它的任务,并不决定于由派遣国常设外交使团来介绍特别使团或者提交信任状或
全权证书。(4)特别使团及其各类人员分别地大体上享有1961年《维也纳
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
使馆及其各类人员的
特权和
豁免,但在一些方面作了变动和限制(如第25条、第31条第2款、第42条等)。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其他高级人员率领或参加特别使团时,除享有公约给予的特权与豁免,还应享受
国际法赋予的便利、特权和豁免。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
义务,与使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