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itorial Airspace,指隶属于一国
主权管辖的该国
领陆和
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它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称为
领空主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关于国家
领土上空的
法律地位曾有上空完全
自由、上空有
条件自由及国家行使空中主权等多种主张。大战
期间,交战国和
中立国都肯定了国家对领土上空享有主权。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第一次以国际公约形式确认国家对领土上空享有主权的原则,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这一规定。1958年《
领海及
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确认了这一空中主权原则,明文规定沿海国之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在此期间,许多航空条约以及50多国的国内航空
立法也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因此国家领空
作为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和受
国家主权管辖已成为公认的
国际法规则。各国有权规定其领空的
法律制度,对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有权完全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飞机进入或通过。外国飞机无进入一国领空的自由,未经许可而进入一国领空,便是侵犯该国
领土主权,该国有权按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如对越境飞机进行
警告、迫降,甚至将其击落等。军用飞机非法越境,国家除有权采取上述对待措施,还可向飞机所属国
抗议。国家间一般都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相互给予外国民用飞机进入和通过本国领空的
权利。军用飞机一般须预先经过特别许可才得飞入他国领空。外国飞机通过一国领空或降落停留在机场,必须遵守该国的
法令和
规章,对
违法行为负责。领空的上限迄今尚未确定。随着各国航天活动的兴起和国家主权不及于
外层空间的原则的确定,如何划分领空的上限即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更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