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以自有的房屋互换而办理房屋产权交换登记手续,应在该行为成立30日内申请办理。
1、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互换契约;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房屋测绘成果图;
6、登记双方的资格证明(见备注);
7、如为单位互换房,还需提交的其他要件:
(1)行政、事业、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房屋转让的文件;
(2)股份制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董事会组成文件(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房屋转让的决议;
(3)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同意房屋转让的决议和主管部门同意房屋转让的文件。
备注:
1、单位申请房屋转让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在登记时,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单位委托或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
2、个人申请房屋转让登记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私章并亲自到场办理;若不能到场,应提交委托公证书,由受托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场代为办理;
3、以上所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供收件工作人员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