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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目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编辑本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概述编辑本段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争议标的方面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又作了补充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主体编辑本段


  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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