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