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批准
鉴定的
权力: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
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
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
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0条附注:《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 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
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