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以
裁定的方式确定
案件的
管辖,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对
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
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
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
受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理。移送管辖是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向有管辖权法院的移送。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第一,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法院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
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
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的条件编辑本段
根据民事
诉讼法规定,适用移送管辖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移送的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适用移送管辖应当遵守的两条要求是:(1)受移送的法院对所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2)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本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审判实践中,必须纠正那种因审理中遇到困难而移送、因
行政区划变动而移送、因怕结案后
执行有困难而移送等
错误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