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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协议管辖

摘要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的法院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约定管辖的协议或有关条款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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