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 妨害行政诉讼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5)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阻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采取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
(4)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