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
死亡与
自然死亡有同等的
法律效果,但从生活层面说,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的
推定,与事实不一定就完全相符,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有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中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
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为准。据此,权威的
民法学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
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
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
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
婚姻、
监护等
身份关系终止,
财产作为遗产被
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