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个体劳动者。其有如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
劳动者。即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民事
行为能力人。此处的“户”,不是在
户籍意义上
使用,而是
作为工商管理上的管理单位。
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可以在
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3.须依法登记。个体工商户资格须经登记程序取得。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
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经户籍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
营业执照,即为个体工商户。
4.个体工商户业主须亲自经营。他们虽然可以请3—5个帮手,或者带1—2名学徒,但并不雇工。这一特点,使个体工商户与
私营企业区别开来,后者可以雇工8人以上。
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与
自然人不同,自然人姓名属于
人身权,字号属于
财产权。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
家庭。其有如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以承包经营
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
标的,而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
义务。
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和存续、终止均无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
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集体组织成员,个人经营、
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
责任;以家庭
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
共有财产
清偿;在
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