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
合伙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
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
法律上,个人合伙有两种含义,一是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
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
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
财产相结合的实体。
民法通则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
使用个人合伙的概念。因此,个人合伙可定义为两个以上
自然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
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
法人联营”。
(二)个人
合伙的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
家庭,后者以夫妻和
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
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这一特点又规定了
合伙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作其所有人。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
意思表示产生,这与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
债务负无限和
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
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
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
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
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
商号名义出现。而在
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
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