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种类
1.
人的担保。人的
担保,是指在
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之外,又附加
第三人的一般财产
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
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
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在
分期付款买卖中,
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
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
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
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
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
定金、押金。
4.
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
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