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
债务人依约定应当
交付的
标的物。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标的物与
合同标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
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
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
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货币;
有价证券、
票据、
提单、
权利证书;贵重物品;
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物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等。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变卖,将所得价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