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效力,包括提存在
债务人与
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以及
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发生的效力三个方面:
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
清偿。
提存物在提存
期间所产生的
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的
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嗽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
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
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归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
风险也转移归于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部门
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
责任。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
权利和
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
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
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
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
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
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
使用的,应以
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
提存人可以凭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
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
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
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
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
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
国家所有。
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
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
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
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