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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的效力

摘要

 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效力,包括提存在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以及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发生的效力三个方面: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嗽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所有权转移归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也转移归于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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