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国家问开展刑事
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问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1959年欧洲一些国家签订的《欧洲刑事
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1987年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
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如1990年2月我国向日本国提出
引渡劫机到日本的
犯罪分子张振海,因两个国家问没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我国在提出引渡的同时,
承诺在今后类似
案件中,将向日方提供类似的协助,这就是一次两个国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
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在我国,司法机关对外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
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有关的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部分“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2月16 H公布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章“刑事司法协助”、公安部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都是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