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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都是当前人们讨论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我们认为: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们宜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首先,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体现在司法效率的基本构成中,许多要素既是在追求效率时不可或缺的,又是在追求公正时必不可少的,例如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等;另一一方面则体现为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例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对不公正的最好解释就是浪费资源”所强调的就是效率对公正实现的重要性,因为拖延案件不但会导致证据模糊不清甚至灭失,而且使得当事人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大量耗费司法资源;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强调的就是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对有效率地解决诉讼纠纷的重要性,因为程序的公正能够消除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调动其积极性.而且能使其心甘情愿地接受由此产生的诉讼结果。
其次,由于效率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所以这两者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司法实践中,司法效率的高低是可以通过对具体的投入与产出进行计算、对比得出结论的,因而在制度操作层面比较容易落实;而司法公正是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一干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而很难在本体论上确定一个公正的标准。有时候人们认为是公正的,但却是低效率的;而有时候足高效率的,但人们却认为是不公正的。具体到司法活动中,当我们过于强调司法程序公正的时候,面面俱到的司法程序势必会增加许多繁文缛节;当我们强调司法实体公正的时候,对实质正义和客观真实的追求又必定会导致司法程序的反反复复、没完没了,这些都制约着司法效率的提高;而当我们注意了程序的简明性、证据的法律真实性时,则会导致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又让那些苛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人们感到失望。由此可见,在司法活动中,效率与公正对人们来说常常是“鱼与熊掌”的关系。
再次,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旧秩序已被打破而新秩序又尚未建立之时,许多人都产生了极大的心理落差,因为既得利益没有了而现实利益又得不到保障,加上我们在经济领域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产生了许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些社会现状都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的公正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效率与公正在现实上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因而如果我们在司法领域仍像在经济领域那样倡导“效率优先”,就必定会进一步刺激人们的功利心理,加剧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从而不利于中国社会形态的有序转换,同时也会阻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被称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领域中倡导和贯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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