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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的由来和含义

摘要

 司法独立的由来与含义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17、18世纪,针对封建专制国家司法、行政不分,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以及独断专行的状况,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为保证政治自由,防止权力滥用,孟德斯鸠进而认为,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应该互相制约。他在考察了历史上各个国家运用权力的情况后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司法权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孟德斯鸠认为,这种权力应该是独立的、超然的,它既不能交给特定阶层——常设性的立法团体所专有,也不能交给某一特定职业人员所专有,而应当交给由人民选举出的一些人所组成的法庭法官应同被告人地位平等,司法权必须依法行使;如果立法者是法官,就会形成一种专断的权力。所以司法权应当完全独立,专门由法院和陪审法官行使。而且,他还认为,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重要支柱。
资产阶级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即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建立起新的国家政治体制,设立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独立行使立法权、行政权或司法权,并使之相互制约,以达到国家权力的平衡。例如,按照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对外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经参议院以2/3的多数票批准,才能有效;总统有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联邦政府各部部长,但须事先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经其同意。再如,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议会有权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即如果内阁决定的政策得不到议会的信任或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谴责决议案”,那么内阁就必须全体辞职,由议会选出的另外的人组成政府,等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司法权由法院依法行使。资产阶级学者曾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立法机关,法庭还有判例或习惯法可以沿用,但如果没有司法机关,则就没有了解释法律审理案件、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手段,这个国家将无法维持。孟德斯鸠曾经把司法权同行政权的分立作为自由存在的前提,把司法权同立法权的分离作为公民生命和自由的保障,这是很有见地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同意有权任命法官,如美国等;二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决定,法院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三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法令是否违反宪法,法院拥有否认或撤销的权力即违宪审查权。而要行使后两种权力,很显然法院必须拥有不受他人干涉的独立地位。由此,司法独立便成为资本主义各国处理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之问关系的根本原则。例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1)项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德国基本法第92条规定:“司法权委托给法官;此项权力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法国1791年宪法第5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之。”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德国1877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由法院独立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和资产阶级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的含义是: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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