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因此,现行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在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即是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并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和贷款。此外,还可根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场地使用权、物质供应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情况下的税收减免权等。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劳动者个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雇工日益增多的基础上形成的。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农村公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及退职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安置社会闲散人员和接纳下岗职工,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增加国家税收,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尽管私营经济等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适当发展,并不会损害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相反,它们还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现行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三资”企业
我国现行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三资”企业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而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商与中国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共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和劳力,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双方依法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则是指外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自投资、独立经营的企业。
“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我国吸引投资,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引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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