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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核材料罪

摘要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核材料是指铀、钚等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聚合反应的放射性材料。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委托人在其中夹带了核材料,但行为人并不知道,则主观上没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不应当以走私核材料罪定罪处罚,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核材料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走私核武器罪与走私核材料罪的区别就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走私核武器属于走私武器的范畴,虽然核武器是由核材料制造的,但核材料只是核武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核材料与核武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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