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又包括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有疏漏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现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