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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摘要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又包括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有疏漏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现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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