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对于违反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