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18、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