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所谓“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根据刑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