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把握两个要点:第一,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条件,捏造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信,是否捏造了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和“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两个客观必备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至于告发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投递材料检举告发,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当面告发;既可以是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告发。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案,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告发形式,其目的仍然是诬陷他人,使司法机关信以为真,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当然应当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作告发的行为,就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既遂。至于被诬告陷害的人是否实际受到了错误的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